南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南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主任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提出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与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等;
(四)讨论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九)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讨论应由常委会任免通过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指导和协调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讨论乡(镇)人大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布置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九)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秘书长审阅,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需要增加议题的,须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
提出相关议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将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主任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日程安排、列席人员等,由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决定。会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内容、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及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提出相关议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草拟,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南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南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南城县人大常委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南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4年9月30日南城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6日南城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提出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与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等;
(四)讨论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九)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讨论应由常委会任免通过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指导和协调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讨论乡(镇)人大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布置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九)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需要增加议题的,须经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
提出相关议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日的三日前,将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日程安排、列席人员等,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决定。会前,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及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提出相关议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草拟,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做记录,必要的时候印发主任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催办和检查落实,并向分管的副主任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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